設立賬外賬 終究遭“算賬”
設立賬外賬 終究遭“算賬”
——鹽邊縣查處一起村干部侵占集體資金問題
2016年10月31日 20:21:14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 作者:彭黎
2014年12月下旬,四川省鹽邊縣紀委信訪室收到一封16位村民聯名寫的舉報信,反映箐河傈僳族鄉(xiāng)箐河村黨支部書記陳明發(fā)2010年任村黨支部書記后多起違反黨規(guī)黨紀的問題。
接到舉報后,鹽邊縣紀委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批示“轉箐河鄉(xiāng)紀委,務必查明真相,給老百姓一個交代!”縣紀委信訪室按照領導批示,迅速將信訪件轉交箐河鄉(xiāng)紀委,要求調查核實并限時上報結果。同時,為盡快調查清楚事實真相,縣紀委監(jiān)察局組織人員赴箐河鄉(xiāng),督導該起信訪件的查辦。
隨著調查的深入,箐河村黨支部書記陳明發(fā)侵占村集體資金、伙同村文書王宗美設立賬外賬以逃避上級監(jiān)管,以及村委會主任林庭富對村集體資金監(jiān)管失職等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2010年底,箐河村“兩委”換屆,陳明發(fā)繼任村黨支部書記,林庭富當選村委會主任。然而,林庭富長期在外務工,村委會事務大多時候都是電話“遙控”處理,慢慢地,村里大小事務都由陳明發(fā)一人說了算。
2012年底,一場暴雨過后,位于村內的鄉(xiāng)澗堰出現多處垮塌,縣水務局在2012年水資源費和水利發(fā)展基金中劃撥了15萬元用于鄉(xiāng)澗堰的維修。箐河村幫扶單位知曉災情后,也送來水泥20噸。
陳明發(fā)召開村“兩委”會議研究決定,將水泥用于鄉(xiāng)澗堰及其他損壞堰渠的維修,并進行了分配。下撥的15萬元資金,未經過村“兩委”研究,陳明發(fā)直接與鄉(xiāng)政府簽了《項目建設責任書》,并將維修工程交給3個村民小組長實施。在維修項目結算時,陳明發(fā)按照市場價格,扣回了水泥款7700元?!肮こ痰馁Y金和材料都是我管著的,林庭富長期不在村里,群眾也不知道縣里專門下撥了維修資金?!标惷靼l(fā)說,他開始打起了小算盤,把手伸向了村集體資金,這筆本該上交村集體賬戶的7700元款項就裝進了他的腰包。
2013年12月,幫扶單位再次送給箐河村水泥40噸。陳明發(fā)把其中18噸賣給了箐河村一村民,獲得7740元,這筆錢未按規(guī)定入集體賬戶,而是留在了王宗美手中。
2014年1月,箐河村通過“一事一議”建設社道,受益企業(yè)新七一電站按照投勞折資將3萬元現金支付給了箐河村,沒有存入村集體賬戶??吹竭@筆資金,陳明發(fā)動起了歪心思:“快過年了,村集體資金又不能隨便開支,總得為村組干部‘考慮考慮’,自己也能從中得到點”,于是,他拿出了5000元給村組干部發(fā)電話費。
2014年3月,村集體資金緊張,陳明發(fā)以維持運轉為由安排林庭富去想辦法籌集資金。長期在外的林庭富能上哪兒去湊集資金?他只得自己墊了5000元用來維持村里運轉。而對這5000元,陳明發(fā)為了使用方便,叫王宗美不用上交集體賬戶,就留在王宗美手里用作平時村務開銷。
經查,2012年底,陳明發(fā)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該村幫扶單位幫扶水泥銷售款7700元;2012至2013年,陳明發(fā)與箐河村村委會主任林庭富、村文書王宗美違反財經紀律未將42740元集體資金存入規(guī)定的集體賬戶。
調查中,村委會主任林庭富對村里的許多項目建設、集體資金使用情況一問三不知,調查人員向其出示了箐河村近幾年各種賬本,林庭富才恍然大悟,對自己任職以來工作失職悔恨不已。而村文書王宗美紀律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沒把集體的一分錢裝入個人腰包”,問心無愧。調查人員反復給王宗美講紀律、講案例,王宗美最終認識到“不將集體資金存入規(guī)定的集體賬戶而直接用于支出已經違反了財經紀律”,并愿意接受組織處理。
2015年7月14日,根據調查結果,箐河傈僳族鄉(xiāng)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已構成貪污錯誤、在箐河村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上負有直接責任的村黨支部書記陳明發(fā)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在箐河村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上監(jiān)管、把關不力,構成失職錯誤的林庭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在箐河村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上負有直接責任的村文書王宗美黨內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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