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f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中辦、國辦印發(f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2012年7月1日)
2016年06月13日 09:19:00 瀏覽量: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作者: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ㄒ唬┲魉褪芾頇C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fā)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fā)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ㄈh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ㄋ模┥婕岸鄠€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xié)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ㄎ澹┥霞墮C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lián)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lián)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fā)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ㄒ唬┓宵h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完整準確體現發(fā)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ㄈ﹥热莺啙?,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ㄋ模┪姆N正確,格式規(guī)范。
?。ㄎ澹┥钊胝{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qū)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fā)前,應當由發(fā)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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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fā)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ㄈ┥婕坝嘘P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guī)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guī)范。
?。ㄎ澹┢渌麅热菔欠穹瞎钠鸩莸挠嘘P要求。
需要發(fā)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fā)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fā)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fā)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fā)。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fā)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簽發(fā)。簽發(fā)人簽發(fā)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lián)合發(fā)文由所有聯(lián)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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