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臺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辦法 六種問責情形 四種問責方式
寧波出臺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辦法 六種問責情形 四種問責方式
2017年09月14日 10:15:54 來源: 浙江新聞APP 作者: 董小芳 甬紀軒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促進全市各級機關工作人員改進作風,打通中梗阻、提升執(zhí)行力,近日,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fā)《寧波市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保障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提供更有力的紀律保障。
《辦法》實現了問責人員的全覆蓋,包括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組織的工作人員。
根據規(guī)定,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出現不講政治、不重大局,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信訪維穩(wěn)職責,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言行負面不當,其他違反作風建設規(guī)定需要問責的情形等六種情形,將面臨嚴肅問責。問責的方式分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處分四種,可單獨或合并適用。
此外,《辦法》還對應當從重或加重、從輕或減輕問責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詳細列出拒絕糾正錯誤的,受到問責后一年內再次被問責的,干擾、阻礙、對抗調查處理的,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及相關人員的等情形,都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相反,主動糾正錯誤,有效防止和挽回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問責情形的,都可以從輕或減輕問責。
《辦法》明確,被問責機關工作人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問責結果與年度目標考核相掛鉤。被問責的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但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干部作風事關黨和政府形象,事關事業(yè)成敗,事關人心向背。此次出臺的《辦法》將有力地督促全市各級機關工作人員振奮精神、轉變作風、履職擔當、克難攻堅,鍛造‘四鐵’干部隊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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